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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223刑初99号

雷全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雷全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青02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全生,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土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互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全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6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雷全生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号小轿车,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威远镇红嘴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牛哇麻多杰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雷全生驾驶×××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在S103线42KM(东和乡麻吉村)路口处车辆驶出道路东侧路口,被随后赶到的牛哇麻多杰发现。经鉴定,雷全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265mg/100ml。被告人雷全生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雷全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指出: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256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雷全生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雷全生醉酒后无证驾驶×××号桑塔纳轿车(未按期安全检验),沿S103线由南向北行至威远镇红嘴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牛哇麻多杰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雷全生驾车逃离。经鉴定,雷全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265mg/100ml。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全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雷全生已赔偿牛哇麻多杰经济损失7000元,牛哇麻多杰对雷全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9年1月26日零时24分,牛哇麻多杰电话报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证人牛哇麻多杰证言:2019年1月26日零时20分许,我驾车沿威北公路行至威远镇红嘴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相撞,对方驾车逃跑,我即报警。后追到东和乡麻吉村路段时,见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路口,车上的人酒醉;4.证人阿多杰才仁证言:2019年1月26日零时20分许,我乘牛哇麻多杰驾驶的双排小货车行至威远镇红嘴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相撞,对方驾车逃跑,牛哇麻多杰报警,并掉头追到东和乡麻吉村路段时,见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路口,车上的人酒醉。后交警赶来将驾驶员带去医院抽血;5.证人雷某、马某证言。证明肇事前雷全生喝了酒;6.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证明肇事×××号桑塔纳轿车制动、转向系统合格,安全设施齐全;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证明编号LH-201936-1血液(标示为雷全生)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214.265mg/100ml;8.被告人雷全生供述。证明被告人雷全生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雷全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10.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雷全生无机动车驾驶证,所持驾驶证系伪造;1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雷全生已赔偿牛哇麻多杰经济损失7000元,牛哇麻多杰对被告人雷全生的行为表示谅解;1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雷全生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全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全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全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兰向阳

审 判 员 李东生

审 判 员 贺生胜 {文书日期}

法官助理 魏荣峰

书 记 员 吴锦涛 附页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