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1374号
原告:永昌丽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永昌县工业园区东岗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东,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昌丽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永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永昌丽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丽丰实业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昌丽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计2927元,由永昌丽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维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