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宁0106民初4324号

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与纪旭、张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纪旭;张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6民初4324号

原告: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佘自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愉,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旭,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张倩,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旭、张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佘自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旭、张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蔬菜款21952元,并按照年息6%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起,原告向被告纪旭经营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供应蔬菜,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蔬菜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欠2018年11月份的蔬菜款21952元未支付。现原告发现,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将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注销,故被告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张倩作为该店的实际经营者,应该承担付款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纪旭、张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通话录音、采购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单、微信聊天截图,(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张倩之间聊天记录)微信个人身份信息截图,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能够证实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果蔬、肉、禽、蛋收购及销售的公司,被告纪旭系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登记的经营者。原告多次为该店供应果蔬,其中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供应价值21952元的蔬菜。2019年3月5日,被告纪旭委托被告张倩办理了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的注销登记。现原告以被告欠付其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张倩承认自己系迪欧咖啡厅的实际经营者,并认可欠付原告货款21952元,亦承诺向原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原告向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店提供蔬菜,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店应支付原告货款。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系个体工商户,现已被注销。被告纪旭作为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登记的经营者,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张倩自认系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并承诺向原告付款,故被告张倩亦应承担付款责任。高新技术开发区迪欧咖啡亲水店于2019年3月5日办理了注销手续,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能够证实原告同意被告最迟于20日付款,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载明其与张倩的通话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在2019年3月21日起开始计算,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利息,本院不再支持。被告纪旭、张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旭、张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952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纪旭、张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ga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