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3民初2981号
原告:万载县海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田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3092246788。
法定代表人:黄水水,公司经理。
被告:晏某,男,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原告万载县海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晏某(下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水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落户协议书》,2.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8520元,从2019年4月23日至还清欠款时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汽车挂靠落户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晏某以总价135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所有赣C×××××号欧曼牌大货车一辆并挂靠在原告处用于经营,挂靠期为2年,即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因被告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每月归还购车款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该车交付给被告,可是被告经营该车后,就一直违约,不按约支付所借购车款。在经营期间,只有2018年2月10日归还40000元。2018年6月,赣C×××××号年检服务费双方约定6000元。2018年9月8日,被告将该车开到高安城西停车场就置之不理。截止2019年4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购车借款50000元,本金(本金90000-40000元),利息13130元,2018年年检6000元,评估费1000元,服务费1200元,停车费2265元,总计73595元扣除车款25075元,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48520元。因被告经营不善,不能按约还款,且所挂靠的车辆严重资不抵债,期间原告多次催问未果。2019年4月20日,原告委托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对车辆进行评估,其价格为人民币25075元,鉴定后我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将鉴定意见书送达给被告,且告之被告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天内有优先购买权。逾期公司将以该价格卖给他人,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有回复。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事实
经审理查明:对原告诉称的2017年9月15日借款、挂靠及车辆鉴定情况,原告提供相应借条、还款协议、挂靠协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汽车挂靠落户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被告在无力支付款项并欠原告款项时,原告有权扣押车辆,同时有权变卖或拍卖车辆,其价格按照同期价格或江西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保留价对该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仍不足偿还所欠原告款项的,原告有权继续向被告追偿。借条亦载明借款人承诺,如未按期还款,被告愿意原告扣车,并由公司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该车借款及利息和国家各种规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多退少补,决不反悔。 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40000元。2018年6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本金54440元、利息2250元、年检费用6000元,共计6269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既有挂靠关系,又有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已将挂靠车辆收回并已变卖,双方的挂靠协议应予解除。
原告与被告就车辆挂靠以及车辆营运期间发生的费用负担等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截止2018年6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62690元,有被告在每月还款欠款一览表中的签字确认,因此扣减车辆价值25075元后,加上被告应承担的鉴定费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38615元。原告主张扣减的后期利息、服务费、停车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万载县海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晏某之间的挂靠协议。 二、被告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万载县海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8615元。 三、驳回原告万载县海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万载县海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3.5元,被告晏某负担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需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嘉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