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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868号

王素华、戚志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素华;戚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王素华,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戚志远,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华与被执行人戚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321民初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次川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威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