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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2184号

黄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81民初2184号

原告:黄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刘某,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榜胜,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