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执恢1379号之一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洁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洁仪;广东丞益投资有限公司;梁宝安;张活基;黄成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1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6号楼首、二层A6-5,组织机构代码:07187382-9。

负责人:吴烈,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洁仪,女,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广东丞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虹三街十五巷7号二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9150139-9。

法定代表人:梁宝安。

被执行人:梁宝安,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张活基,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成清,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洁仪、广东丞益投资有限公司、梁宝安、张活基、黄成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粤0605执1865号】,于2017年6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20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现查明,本案依据执行的(2016)粤0605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605执恢1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辉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林晓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国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