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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157号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蝴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蝴蝶;崔军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57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11712XT。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旺,男,系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路蝴蝶,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崔军营,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关于被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路蝴蝶、崔军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温县房产管理中心、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路蝴蝶、崔军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截至2019年6月18日,执行标的为27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