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1民初2255号
原告:李春梅。诉讼代理人:李树森,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中国铁建东来尚城3、6号楼之间1-2层商铺。
负责人:于晓楠。诉讼代理人:张铁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春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共计1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共计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22时许,李春梅驾驶豫P×××**号车在扶沟县××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护栏及监控线杆,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为豫P×××**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赔偿原告李春梅车辆损失、护栏损失等共计28,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