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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执1122号之一

夏贤武与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贤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03执1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贤武,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株洲市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园媛,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需第三人长期协助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03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博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