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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2883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88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

被执行人:余茂捷,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成,住成都市武侯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013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余茂捷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70310.65元及零售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