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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4民初715号

徐建青与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08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建青;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4民初715号

原告:徐建青,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徽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晓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建青诉被告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涉合同经手人因涉嫌与本案相关土地非法买卖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本案需以该案的侦查、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邵新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美华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