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5民初4922号
原告:李某,住太原市。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0425901L。
负责人:王某,行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晋0105民初540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支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再次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18日以本案需以(2018)晋民申2679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结果为裁判依据,且该案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民申2679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再审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中,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学会
人民陪审员 王莲秀
人民陪审员 周俊林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