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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655号

王晓林与朱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林;朱亚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655号

原告:王晓林,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亚利,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王晓林诉被告朱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林的委托代理人李维梅、周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亚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占用期间利息33233.3,共计233233.3元(从2016年2月7日始,以20万元本金为基础,年利率6%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共计33233.3元,2018年11月15日后逾期占用利息,仍以年利率6%标准,直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到被告账户2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朱亚利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流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6年2月6日,被告朱亚利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晓林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借款人:朱亚利2016年2月6日药都银行:6229××××2033朱亚利”。同日原告王晓林通过银行向朱亚利账户转账20万元。上述借款经催要未果。原告王晓林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朱亚利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路石油公司家属院201的房产(产权证号:2××5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亚利借原告王晓林2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朱亚利应当予以清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原告主张以年利率6%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未约定还款日期,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年利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朱亚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林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9元,财产保全费1687元,由被告朱亚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