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树梓,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树梓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梦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树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树梓经常到本区龙泉壹号小区健身房健身,见龙泉壹号小区地下车库一直停放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便产生盗窃想法。201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郭树梓至龙泉壹号小区地下车库,使用连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案发时价值3358元。被告人郭树梓于2019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民警从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树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树梓的供述、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树梓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以被告人郭树梓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树梓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至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树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树梓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树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