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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4942号

区武钜与黄金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区武钜;黄金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942号

原告:区武钜,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金命,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艮有,系其女儿。

原告区武钜与被告黄金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武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被告黄金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艮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武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金命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不得在原告厂房、住所、小区门口等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贬损原告的名誉;2.被告黄金命在原告小区门口张贴道歉信恢复原告的名誉并在中山日报登报公开道歉;3.被告黄金命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黄金命原来在区武钜的工厂担任保安,区武钜已经结清了全部的报酬。黄金命以区武钜拖欠工资为由对区武钜进行勒索,区武钜没有理睬。黄金命于2018年7月13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部门不予受理。黄金命又于2018年7月16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区武钜,经法官当庭释明后,黄金命当庭向法院申请撤诉。黄金命通过仲裁、诉讼均无法达到勒索目的后,多次到区武钜的厂房无理取闹。黄金命制作了一张红色字体书写“欧武钜用人不给工资,用阴计剥夺员工工资,欠我工资两万至今不发,终有日报应”的大字报挂在胸前,敲打一只不锈钢盘子,每天在区武钜居住的小区门口高喊粗口等口号。经多次报警,黄金命依仗年老继续在区武钜居住的小区门口贬损区武钜的名誉。黄金命的行为已经造成区武钜的名誉受损,造成不明真相的熟人朋友以及邻居均已经对区武钜产生误解,并有负面评价,已经对区武钜造成了严重的名誉侵权并产生了严重后果。

被告黄金命辩称,黄金命在区武钜的工厂从事保安工作,因区武钜拖欠黄金命劳动报酬,黄金命通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均未能解决。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黄金命去到区武钜的住所,要求区武钜支付劳动报酬,黄金命不知道此行为侵犯到区武钜的名誉权,本人只想通过这种方式要求还我公道,不存在任何勒索区武钜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本人此行为亦没有对区武钜的名誉造成任何损害。“欧武钜用人不给工资,用阴计剥夺员工工资”是事实,对面厂的保安员杜开根可以作为证人证明这一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区武钜称黄金命以其拖欠工资为由对其进行勒索,但其没有理睬。黄金命在2018年7月通过仲裁、诉讼均无法达到勒索目的后,多次到区武钜的厂房无理取闹,并制作了一张红色字体书写“欧武钜用人不给工资,用阴计剥夺员工工资,欠我黄金命工资两万至今不发,终有日报应”的大字报挂在胸前,敲打一只不锈钢盘子,每天在区武钜居住的小区门口高喊粗口等口号,该事实有照片、视频为证。之后,区武钜认为黄金命的上述行为已造成不明真相的熟人朋友以及邻居均已经对其产生误解,并有负面评价,已经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名誉侵权并产生了严重后果。区武钜遂于2018年11月22日以黄金命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诉讼中,黄金命对区武钜提交的照片、视频显示的“欧武钜用人不给工资,用阴计剥夺员工工资,欠我黄金命工资两万至今不发,终有日报应”的大字报挂在其胸前并高喊粗口的事实并不否认,其主张因为区武钜拖欠工资,迫使其采取上述手段。对于黄金命主张区武钜拖欠工资的事实,本院询问黄金命有无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进行主张。黄金命称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提起诉讼后,因证据不足,其也申请撤诉了。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黄金命若有证据证明区武钜拖欠其工资,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得借维护权利之名,故意损害对方名誉。而黄金命在无证据证明区武钜拖欠其工资之事实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悬挂显示“欧武钜用人不给工资,用阴计剥夺员工工资,欠我黄金命工资两万至今不发,终有日报应”内容的大字报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品行的行为,已构成对区武钜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区武钜有权要求黄金命承担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区武钜要求黄金命停止侵权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区武钜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

本院认为,黄金命悬挂大字报的行为并不持续为公众所知,情节较轻;酌情考虑到其系七十多岁老人,生活自理能力稍有欠缺及行动稍有不便,且在法庭上态度诚恳并有悔改之意,希望调解解决纠纷。故对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区武钜主张黄金命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的请求。根据黄金命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其悬挂大字报的行为并不持续为公众所知,影响范围有限;另区武钜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金命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具体后果,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金命立即停止对原告区武钜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二、驳回原告区武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区武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