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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19号之三

樊利军、王君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利军;王君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樊利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王君锋,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樊利军与被执行人王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君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君锋支付宝名下款项36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