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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行初484号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等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产水产有限公司;青岛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1行初484号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产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曲先宝,董事长。 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青岛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保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委托代理人董君,山东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产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暨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定于2019年6月10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产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启胜

人民陪审员陈丽

人民陪审员王立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