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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1刑初200号

高海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高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8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海军,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捕前住原籍。2016年6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未到案,2018年5月25日被上网追逃,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海军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莉莉、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份,郭某给涿州市的工地送钢材,其找到被告人高海军帮其要回工地916131.64元的货款。高海军称有能力帮郭某要回货款,但需11万元的打点费,郭某给高海军转账11万元,高海军收到11万元之后将这11万元挥霍,未能帮郭某要回货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海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郭某给涿州市的工地送钢材,因货款未结清,其找到被告人高海军帮其要回工地拖欠的916131.64元货款。被告人高海军称有能力帮助郭某要回货款,但需11万元的打点费,郭某先后给高海军转账11万元,后高海军将11万元挥霍,未能帮郭某要回货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高海军的到案情况。 2、被告人高海军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郭某找到其说在涿州市的工地送钢材,有一部分货款没给结,看其能不能把剩余的货款给要回来,当时其同意了,后来在涿州市个茶馆谈的这事,其说要想把货款要回来需要支付一些打点费,给工地的总包张某送礼、买东西之类的,后来郭某陆续给其转了11万块钱,每次收到钱之后,其也没给张某送礼,自己都零散的花了。其没有能力把郭某的货款要回来,其知道张某这人,谈不上认识。其根本没给张某买东西送过礼,也没找过张某。其诈骗郭某是因为当时没钱花了。 经辨认,能辨认出郭某。 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31日,其跟北京中宏发(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给涿州市的工地送钢材,一共送了130余万元。当时结账39万,后来的钱一直没有给,其看要钱费劲,就跟工地的管理人员高海军联系让他帮忙要钱,在涿州市说的这个事情,高海军说能帮其要钱,但是要先给他11万元好处费,后来其在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中国农业银行给高海军打了4万元,又在厂子里通过网银转账给高海军两笔钱,一笔2万元、一笔5万元,给了高海军11万元钱之后,其给高海军打电话问他货款什么时候能结,高海军总说“快给了”、“钱快下来了”,一直拖了半年左右,后来再找高海军就找不到他了,然后其去涿州市工地找工地的总包张某要钱,当时还问过张某,高海军干什么去了,张某说不知道,其当时还问张某,高海军管其要钱给说给他买东西,张某说他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情。其和高海军是来回送货认识的,当时没有高海军电话,是通过工地包工头王某得知高海军的电话。谈这个事时现场有其和高海军、其的司机曹某。当时他管其要22万,说是先给11万元好处费,把账要回来再给11万元。其查看货单,一共送了1312131.64元的钢材,工地还差其916131.64元。李某是公司的股东兼会计,公司的钱都在李某的账户里,被骗的时候是直接让李某转的账。 经辨认,能辨认出被告人高海军。 4、证人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给郭某开车,2012年郭某给六村联建工地送了几批钢材,大概有100多万的钢材货款没有结账,后来其开车拉着郭某在涿州市个茶馆和高海军商量要账的事,在茶馆高海军说他认识工地的总包张某,还说能帮郭某把钱要回来,但是需要一笔费用,郭某问他需要多少钱,高海军说10多万左右。后来郭某让公司的财务给高海军汇了一笔钱,当时其就在公司,具体转账多少钱不知道。高海军没有帮郭某要回货款,现在一直和高海军联系不上。 经辨认,能辨认出帮郭某要钢材货款的高海军。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郭某和高海军,是在涿州市工地认识的,郭某给工地送钢材,高海军经常到工地去,不知道高海军在工地是干什么的,郭某跟其要过高海军的电话,说想通过高海军向工地要钢材款,其把高海军电话给了郭某,他们就自己联系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在涿州市联建工地具体工作是钟铁强负责,只知道工地有个叫“小军”的唐山人,感觉是个小混混,经常带两三个人以供货名义到工地要钱,其实也没有供过货。工地有叫王某的,是包建筑主体工程的,当时“小军”经常到工地闹事,其找王某让他帮忙教育“小军”,后来他们俩在工地见过一次面,之后“小军”就不怎么到工地闹事了,“小军”没有向其要过钢材货款。 经辨认,能辨认出“小军”,该男子为高海军。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郭某,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公司名称是北京嘉敏豪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钢材,其是股东兼会计,郭某之前找人帮忙要货款,对方索要11万元好处费,骗了郭某总共11万元,钱是由其转账。 8、涿州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明细、网银交易查询明细、银行客户回单,证实李某分三次向高海军转账共计11万元。 9、买卖合同、出库单,证实北京嘉敏豪商贸有限公司供应钢材的情况。 10、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黑沿子边防派出所和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的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证实抓捕过程中高海军逃跑时致双脚扭伤,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未到案。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高海军的身份情况。 12、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犯罪人员信息表,证实2016年6月14日高海军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海军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海军退赔郭某的损失人民币1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艳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北

人民陪审员  马庚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