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歙县承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桂林新村。
法定代表人:蔡承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以北景德路东(华洋集团大厦)。
负责人:徐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歙县承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8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8)皖18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慧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