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5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刚,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675706067。
法定代表人:李长山,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郑州市城管区郑汴路****楼**。申请人黄金刚与被执行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25民初3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内容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黄金刚工程款1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7020元,由原告黄金刚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已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17日,四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
三、经本院至兰考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黄金刚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其予以认可,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陈映映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智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