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2民初138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主要负责人王振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媚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张秀林,(系被告崔媚虎配偶),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刘金祥,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郝白女,(系被告刘金祥配偶),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崔媚虎、张秀林、刘金祥、郝白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乐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鸿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