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廖声连,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廖声连为与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1781号裁决书,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廖声连支付23,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3月19日对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9年4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步晖限制出境。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慈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2019年4月28日对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9年6月1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13日至长宁区看守所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步晖进行调查。2019年6月17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另查明,2019年6月10日,本院在(2019)沪0105执927号一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粤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沪BCXXXX福田牌车辆登记。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债权金额,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