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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12执452号

黄XX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黄XX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执452号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黄XX,男,生于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18)桂031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8日依职权移送执行文佑连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黄XX未缴纳的罚金2000元强制缴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XX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31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对被执行人黄XX判处缴纳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将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8)桂031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对被执行人黄XX判处缴纳罚金2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杨 云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邝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