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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执1190号

殷秀侠、刘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秀侠;刘立军;翁晓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殷秀侠,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执行人:刘立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执行人:翁晓雨,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执1190号,(2019)皖1621执5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案由及被执行人均相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合并执行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执1190号,(2019)皖1621执550号。 二、终结(2019)皖1621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运发

审判员张立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