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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2786号

曹智谋、王洪琴等与尤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智谋;王洪琴;曹晓宇;尤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786号

原告:曹智谋,男,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王洪琴,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曹晓宇,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凡,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路,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

负责人:鲍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智谋、王洪琴、曹晓宇与被告尤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智谋、王洪琴、曹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智谋、王洪琴、曹晓宇负担。

审 判 员 周海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梦银

书 记 员 秦海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