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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2743号

司佳豪、汤宏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司佳豪;汤宏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司佳豪,男,199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汤宏君,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执行司佳豪与汤宏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56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原告为周泽标,被告为郑州老汤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郑州老汤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资源定于2019年6月2日前支付原告司佳豪工资43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郑州老汤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资源承担。”经我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司佳豪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主体应为郑州老汤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案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司佳豪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磊合议庭笔录时间:2018年6月18日地点:执行局108室案由:借贷主持人:刘松林案件承办人:沈磊参加评议人:王锦程、陈瑞甫

书记员:沈磊案情汇报:关于司佳豪与汤宏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司佳豪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主体应为郑州老汤缘服务有限公司,该案被执行人主体错误,是否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王锦程: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主体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驳回申请本案陈瑞甫: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刘松林:同意他们两人的意见评议结果:驳回(2019)豫0184执27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