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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财保17号

张某与陈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财保17号

申请人:张某,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陈某,女,1992年3月31日出生,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020605011829930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责任险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4条、第17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020605011829930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书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