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3529号
原告:李佳乐,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保定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何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肖来凤,总经理。
原告李佳乐诉被告保定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佳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