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71行初523号起诉人:李树根,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4。
委托代理人:李荣英,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22,系起诉人的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荣珍,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51222,系起诉人的女儿。2019年6月12日,本院收到李树根的起诉材料,诉称:起诉人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穗天字第015194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22.4㎡,起诉人于2006年经申请获批重新在该土地上建筑了三幢四层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据悉,涉案房屋的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为被诉行政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委托广州市×××××××责相关土地征收和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工作。2017年2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金融城东区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函》(穗天征地办[2017]l号),请车陂街道指导村公司加快推进金融城东区集体土地特别是临江大道东延长线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征收相关工作。2017年6月9日,原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天国土征收预字[2017]9号),起诉人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屋被多次破坏并断水断电道路被封,最后被完全强拆。被诉行政机关至今没有发布包括本案房屋在内的任何征收公告、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本案房屋没有经过任何评估鉴定,起诉人至今未与任何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也未被注销,对土地和房屋仍享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被诉行政机关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被诉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实施。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诉行政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强制拆除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屋面积合共185.71㎡的行为违法;2.被诉行政机关赔偿因违法强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屋造成的损失合共12999700元(185.71㎡×70000元/㎡=12999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7年6月9日,原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天国土征收预字[2017]9号)对拟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进行预公告。起诉人自述其名下的涉案宅基地位于上述拟征收的土地范围,于2018年11月8日被强制拆除,遂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请求确认被诉行政机关2018年11月8日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予以赔偿,那么,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初步证据。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原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征收土地的预公告,但起诉人并无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已对涉案土地作出了征收土地的公告,亦不能证明被诉行政机关直接实施了强拆行为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了强拆行为,故起诉人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树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余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宇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