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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民初3191号

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建、王利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赵建;王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3191号

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云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146967161。

法定代表人:冯守用,公司经理。

被告:赵建,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王利娟,女,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王利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凡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芳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