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取水楼**民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100070526606P。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冯振武,男,生于1963年7月30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杨玉梅,女,生于1964年5月5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冯振武、杨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冯振武、杨玉梅应支付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704809.7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10584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冯振武、杨玉梅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振武、杨玉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振武、杨玉梅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振武、杨玉梅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秀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执行员 郝寅虎
书记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