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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2587号

马刚与吴雯雯、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刚;吴雯雯;李石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2587号

原告:马刚,男,1985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吴雯雯,女,1983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石磊,男,198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诉被告吴雯雯、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协商处理,原告马刚于2019年0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大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