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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1行初110号

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诉临武县应急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021行初110号 原告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 法定代表人颜奔海,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何用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云昭,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人卢池云,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小柳,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慧晶,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诉被告临武县应急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2019年6月18日,原告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武县金江镇杨杉煤矿负担。

审 判 长 谢丰辉

审 判 员 骆宗胜

审 判 员 彭国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素萍

书 记 员 周思思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