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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2民初1129号

杜茂祥、孙运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杜茂祥;孙运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129号

原告:杜茂祥,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孙运耿,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杜茂祥与被告孙运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此人,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履行提供明确地址的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杜茂祥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茂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钟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