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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执677号

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暂无存款、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绪刚

审 判 员  丁发生

人民陪审员  冯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