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朱勇,男,1974年11月10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石邮,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所地安徽省定远县风之舞服饰有限公司宿舍。 申请执行人朱勇与被执行人石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做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主文为:
一、被告石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8666元;
二、被告定远县风之舞服饰有限公司、穆爱平、朱勇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定远县风之舞服饰有限公司、穆爱平、朱勇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邮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6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审判员 周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