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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执372号

胡洪涛、望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洪涛;望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胡洪涛,男,生于1975年11月19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望兴,男,生于1986年8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洪涛与被执行人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望兴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洪涛买菜款17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望兴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洪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望兴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予以了查询,也未发现其在上述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望兴进行了二次查控,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执行申请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向东

审 判 员  何永华

人民陪审员  朱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守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