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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10846号

冯四方与王福志、王大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四方;王福志;王大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0846号

原告:冯四方,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品,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志,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王大双,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志,身份同上。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

负责人:孙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钰,公司员工。

原告冯四方与被告王福志、王大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18日,原告冯四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四方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冯四方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冠乔

书记员李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