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0846号
原告:冯四方,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品,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志,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王大双,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志,身份同上。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
负责人:孙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钰,公司员工。
原告冯四方与被告王福志、王大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18日,原告冯四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四方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冯四方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冠乔
书记员李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