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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3民初1215号

高广利与孙俊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高广利;孙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3民初1215号

原告:高广利,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峰,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利诉被告孙俊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利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广利负担。

审判员  刘晓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