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3民初1215号
原告:高广利,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峰,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利诉被告孙俊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利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广利负担。
审判员 刘晓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