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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民申109号

杨书霞、丁梦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书霞;丁梦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申10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书霞,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梦海,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再审申请人杨书霞因与被申请人丁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15民终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书霞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具体事实及理由:该欠款与实际欠款不符。该欠据是在多人胁迫下书写,欠款数字及签名都存在重大疑问,杨书霞毕业于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中学、中专毕业于临清市供销学校。杨书霞从小学就爱读书写字,至今可以顺其自然地写出一手好字。申请人是在恶劣情形、没有说话权利和反抗能力下书写,也是杨书霞在被逼无奈下有意识书写的欠据。书写完的欠据不具备完整合法性,被申请人急忙撤出,申请人及时拨打被申请人的电话(时间为当晚19:42分)并责怪被申请人的做法,后又多次拨打被申请人电话要求对账,被申请人应声说可以。在场的两个孩子处于发育生长期,怕孩子再次受到心理打击和害怕,申请人没有选择报警。后多次拨打被申请人的电话不接,直至接到临清市人民法院传票并咨询法律工作人员得知该欠据的严重性。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杨书霞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欠据系自己所写,但辩称系在胁迫的情形下出具,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就该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杨书霞所提欠据书写不规范及事后及时拨打被申请人电话等理由,均不足以证明其出具欠据时受到了胁迫,原审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是正确的。欠据中记载了欠猪料款的金额、出具时间、出具人等基本要素,欠据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对欠款事实的证明力,原审据此认定杨书霞欠被申请人饲料款65460元的证据充分。杨书霞主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书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杨书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吉洪林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忠正

书记员刘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