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621民初2532号
原告:达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15062181699700XN。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达某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苏某1。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源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2,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某1。
被告:郝某1,现住址同上。
被告:高某。
被告:刘某,现住址同上。
被告:郝某2。
被告:聂某,现住址同上。
被告:郝某3。
被告:薛某,现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2。
被告:杜某,现住址同上。
被告:郭某。
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源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1、郝某1、高某、刘某、郝某2、聂某、郝某3、薛某、张某2、杜某、郭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某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源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1、郝某1、高某、刘某、郝某2、聂某、郝某3、薛某、张某2、杜某、郭某、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72元,减半收取582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达某负担。
审判长 金海燕
审判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