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4民初1746号
原告:南昌市华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新贤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051630803C。
法定代表人:文景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华,进贤县民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艳春,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华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昌市华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以被告胡艳春已经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华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昌市华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潇辉
书 记 员 王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