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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8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谷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红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谷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红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85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

负责人:陈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四路**金控时代广场**楼东塔楼**(西北区域除外)、4楼。

负责人:张徐。

被告:成都谷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少昕。

被告:温红海,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诉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谷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红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温红海下落不明,需对被告温红海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钟珏

审判员  王婷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蒲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