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687民初893号

来永战与王建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来永战;王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7民初893号

原告:来永战,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斌,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祥,男,32岁,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

原告来永战与被告王建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来永战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要以另案结果作为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来永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来永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来永战负担。

审判员  修立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