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7民初893号
原告:来永战,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斌,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祥,男,32岁,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
原告来永战与被告王建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来永战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要以另案结果作为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来永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来永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来永战负担。
审判员 修立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