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曦鞋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坑边村马沙工业区,注册号440682601181608。 经营者:郭金成。
委托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慧琳,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曦鞋厂与被执行人陈慧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605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