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2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利坤,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
被执行人:万云龙,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陈利坤与被执行人万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424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告万云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利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
二、本案受理费94元由被告万云龙负担。根据陈利坤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009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云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到国土、房管、不动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万云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经过“四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仍有1009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利坤,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其荣
审判员 李英华
审判员 魏志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