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波,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平度市366X。
被执行人:刘元杰,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即墨区1839。 申请执行人张文波与被执行人刘元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10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元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报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并于2019年6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韩红星
审判员 卢本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