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3688号
原告:付红克,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伟,河南省伊川县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85F707707639。
法定代表人:弋世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红克与被告登封市公路管理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付红克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红克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克撤诉。本案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3449元,由原告付红克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梦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