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初2220号之二
申请人:刘霞,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
申请人:郑长红,女,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霞与被告郑长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长红名下车牌号为鲁J×××**的汽车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长红名下车牌号为鲁J×××**的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