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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民初2220号之二

刘霞、郑长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霞;郑长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初2220号之二

申请人:刘霞,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

申请人:郑长红,女,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霞与被告郑长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长红名下车牌号为鲁J×××**的汽车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长红名下车牌号为鲁J×××**的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媚 来源:百度“”